少年溺亡採沙場
  沙場管理人被判擔四成責 賠償17.2萬元
  本報茂名訊 (記者關家玉 通訊員陳嚴、陸富祥)兩少年在沙場玩耍不幸溺亡,昨日,茂名中院對發生在信宜的這一案件進行了通報,終審決定維持信宜法院判決,判令沙場管理人承擔四成責任,共賠償17.2萬元給失去孩子的父母,另六成責任由孩子的監護人承擔。
  溺亡少年父母索賠25萬元
  2013年10月12日下午,信宜市金垌鎮某中學初一學生黎某醒、黎某浩與同學黎某年、黎某松結伴到該鎮河道的一採沙場玩耍。在玩耍過程中,黎某醒登上了沙場設在水面上用來抽沙的小竹排。黎某年、黎某松一起撐著小竹排,順著水勢向下游漂去,黎某醒、黎某浩下河去追,當黎某浩游至河道沙場中心時忽然沉下水,黎某醒見狀去救黎某浩。因黎某醒不習水性,在距離黎某浩沉水處5米、離岸邊6米時亦沉下水。兩人不幸溺水身亡。黎某年、黎某松則逃生上岸。
  事後,經有關部門查明,2009年,金垌鎮某村委會將事發現場的河段,承包給採沙老闆陳某、劉某採沙。兩死者的父母認為,沙場的經營者與管理者未採取警告、防護等措施,具有管理不當的重大過錯,對兩少年溺水身亡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2013年11月,兩家父母一紙訴狀將沙場管理者告上法庭,要求其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及精神撫慰金等合計25萬元。
  信宜法院開庭審理過程中,沙場經營者陳某、劉某卻辯稱兩死者是未成年人,外出游玩導致溺水身亡,其父母作為法定監護人,未盡到監護義務,應對其兒子的死亡承擔責任,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請求。
  法院:監護人應擔主責
  信宜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黎某醒、黎某浩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該認識到不會游泳到深水區域去玩水的風險,其行為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原告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承擔法定監護責任,主觀上應知道子女單獨外出活動的危險性,對損害結果的發生監護人應承擔主要責任。
  被告存在不作為的侵權
  根據相關規定,被告陳某、劉某在未取得開采河沙許可證的情形下進行抽沙,違反相關法規。被告的行為客觀上導致主河床加深,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對他人構成安全隱患,且被告未在引水渠道及取水閘門處設置“沙場河道湍急,嚴禁在場內游泳,洗滌衣物”的警示標誌。
  被告維護、管理上存在瑕疵與過錯,構成不作為的侵權。按過錯責任原則,沙場管理者應承擔賠償責任的40%;法院酌判被告支付兩個失去孩子的家庭各1.2萬元精神損害賠償金,合計給兩家各賠償17.2萬元(含精神損害賠償金在內)。
  父子觸電致殘
  供電局被判擔責50% 賠60多萬元
  本報茂名訊 (記者關家玉 通訊員陳嚴、陸富祥) 高壓線下建房觸了電,供電部門是否應擔責?昨日,信宜市法院就兩年前發生在該市的賴氏父子雙雙被高壓線電擊致殘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廣東電網茂名信宜供電局(以下簡稱信宜供電局)在事件中擔責50%,共賠償殘疾賠償金等費用62.2萬多元。
  賴家住在信宜市竹山獸醫站附近,是一幢三層的自建房屋。2012年7月2日,賴某和父親賴某瑞想拆除更換頂層舊水管,期間水管碰到樓房旁邊相距不足2米的高壓電線,兩人身體多處被嚴重擊傷,賴某的右上肢和右小腿被截肢,賴某瑞的左小腿被截肢。
  2014年5月,賴氏父子委托廣東國泰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對各自的傷殘程度及假肢安裝費進行評定,賴某構成三級傷殘,賴某瑞則構成六級傷殘。
  賴家在信宜供電局竹山變電站至東鎮變電站竹東線35千伏輸電高壓線路線段範圍的附近。賴氏父子認為供電局管理中沒有採取必要的安全防範措施,今年7月,賴氏父子訴至信宜法院,請求判令信宜供電局賠償兩人醫葯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合計144萬元。
  庭審中,被告信宜供電局認為,上世紀90年代原告建房未獲相關部門許可,且在房屋加建過程中,未經電力部門批准,強行冒險在高壓電線邊傳送並安裝長達6米的鐵質水管。事發後,供電局第一時間停電,已在職權內盡到線路維護及警示的義務。
  信宜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告對損害的發生是有過失的。原告違章建房,併在高壓線的危險範圍內拆除水管,存在過錯。法院綜合考慮過錯程度,認定原、被告各負50%的責任。  (原標題:誰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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